“虽然我知道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是不能提供校车服务的,也知道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是不能驾驶校车的,但是我没想到后果会这么严重。”当灵山县灵城街道的黄某坚从民警手中接过《立案告知书》时感到十分后悔。 2020年11月20日17时59分,黄某坚驾驶桂N5XXX3小型面包车在359国道三海街道独岭村路段行驶时,因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驾驶载客汽车载人严重超员(实在26人,核载8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被灵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调查,桂N5XXX3小型面包车为灵山县三海街道某幼儿园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黄某坚为该幼儿园的聘用司机。而该幼儿园的负责人及园长均为伍某锋(女),前者和后者为雇佣关系。面对警方的讯问,伍某锋表示,黄某坚是其聘请来开车接送幼儿学生的,其本人也知道黄某坚持有C1E证但没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证。
事发当天,黄某坚驾驶桂N5XXX3小型面包车搭载一车幼儿园学生,从灵山县三海街道三海村委某幼儿园出发准备到三海街道独岭村委,当车辆沿着国道359线行驶至独岭村委路口时被路面执勤民警查获。该车上当时挤了满满的26人(其中幼儿为X人,幼儿园老师1人,司机1人),而桂N5XXX3小型面包车核载人数为8人,已经严重超载,并且桂N5XXX3小型面包车未取得校车标牌提供校车服务,属于“黑”校车。黄某坚本人也没持有校车驾驶资格证(仅持有C1E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除了当场扣留桂N5XXX3小型面包车和对车上的幼儿学生实行安全转运之外,黄某坚还被灵山县公安机关处以记6分,罚款10150元的处罚。 根据公安部《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试行)》规定,由于黄某坚实施“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7人以上的”的行为,而伍某锋实施“指使机动车驾驶人实施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行为,均已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2021年3月11日,灵山县公安机关决定对黄某坚和伍某锋涉嫌危险驾驶案一案进行立案侦查。近日,苏某旭和伍某锋已被灵山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目前,案件已移交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交警提示: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杨广生)
来源:网易新闻-灵山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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