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以来,灵山检察院聚焦耕地、矿产、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等重点资源保护领域,加大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2021年1-9月共立案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2件,终结审查3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7件,法院作出一审判决4件,均判决支持。通过履行民事公益诉讼监督职责,向被告或案件当事人索赔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损害赔偿金共计270多万元,已全部追缴到位,收到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情回顾1:广西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通过招投标中标钦江(灵山段鲤鱼镜采区)河矿开采权;2020年4月,梁某某、赖某某通过挂靠广西某商贸有限公司中标钦江(灵山段汶井塘采区)河矿开采权。2020年5-8月间,广西某商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罗某某等人及以赖某某、梁某某等人在未办理任何合法用地手续或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钦江灵山独岭、梓木上江、十里河段超范围采河矿及租用江边农田进行“挖田洗沙”。经鉴定,上述被毁损耕地(土地复垦工程费)共计人民币90多万元。2020年8月,罗某某等6人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灵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案情回顾2:2020年4月至2021年4月间,被告林某、覃某某在未取得设施农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灵山县文利镇香山村委会大哗赖岭建设养殖场,期间,林业主管部门及灵山县森林公安局多次告知上述在点是林地,要求两被告须依法取得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才能使用,但林某等人仍非法占用该林地建设养殖场。经鉴定,上述被占用林地面积2.285公顷,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人民币86万多元。2021年4月,林某等两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灵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灵山县检察院刑检部门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密切配合,及时将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第一时间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程序。承办检察官多方联络具有鉴定资质且收费合理的机构或者专家,委托专业性鉴定机构或者专家对生态损害进行评估鉴定,精准提出生态修复方案和生态损害赔偿标准,同时积极督促案件当事人或被告履行生态损害赔偿义务。2021年1-9月,相关案件当事人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及公开赔礼道歉,共计缴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损害赔偿金共计270多万元。 灵山检察院通过启动一体化办案机制,既利用刑事手段惩处犯罪,恢复社会秩序,也注重利用公益诉讼手段恢复生态秩序,让检察机关不仅成为追诉者,更要做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矿产、耕地和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等自然资源都是国家财产,犯罪分子触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条红线,必将付出惨重代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成功办理,既是被告对自身错误行为的修正,也是对生态保护工作的一次现场普法,达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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