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作为一间幼儿园的园长,陈某因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黑”校车,以及明知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不能提供校车服务,仍安排司机驾驶非营运载客汽车接送幼儿学生上下学,被灵山交警依法传唤到灵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调查。
2021年9月28日17时44分许,梁某在灵山县新圩镇实施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驾驶载客汽车载人严重超员(实在25人,核载7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被灵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调查,桂NPXXX8小型面包车为灵山县新圩镇某幼儿园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梁某为该幼儿园的聘用司机。而该幼儿园的负责人及园长均为陈某(女),前者和后者为雇佣关系。面对警方的询问,梁某与陈某均表示知道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不能提供校车服务。 事发当天,梁某驾驶桂NPXXX8小型面包车搭载一车幼儿园学生,从灵山县新圩镇渌一村委某幼儿园出发,当车辆沿着乡道往佛子镇新塘村委方向驶至新圩镇大里坡与新塘交叉路口时被路面执勤民警查获。当时该车上挤了满满的25人(其中幼儿为23人,幼儿园老师1人,司机1人),而桂NPXXX8小型面包车核载人数为7人,已经严重超载,并且桂NPXXX8小型面包车未取得校车标牌提供校车服务,属于“黑”校车。梁某本人也没持有校车驾驶资格证(仅持有C1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除了当场扣留桂NPXXX8小型面包车和对车上的幼儿学生实行安全转运之外,梁某还被灵山县公安机关处以记6分,罚款10150元的处罚。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交警提示: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杨广生)
来源:网易新闻-钦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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