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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灵山县人民政府发布了《灵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调整县城主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
为了进一步加强灵山县主城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工作,本次调整以确保有效管控,保障空气质量为目标,主要调整划定主城区核心区域(即县财政局空气自动监测站方圆1公里至2公里)的闭合区域约12平方公里范围划定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闭合区域,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将县城规划区域约20平方公里(除主城区禁止燃放区)划定为限制燃放区,每年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十五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逐步减少的原则减少烟花爆竹经销点。
本次烟花爆竹禁燃限放调整后,从根本上改变了此前灵山县县城主城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区域不连片、界址不明晰造成群众认知困难和执法部门执法时难把握的情况。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责令停止燃放,可处以100-500元罚款。
来源:钦州生态环境(供稿:钦州市灵山生态环境局 谢和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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