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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两酒鬼酒驾狭路相逢 酿成一死一伤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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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5 16:51: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家住灵山县的张某好酒,酒后壮胆无证驾驶摩托车,与另一同是酒后驾驶摩托车的区某狭路相逢发生碰撞,酿成一死一伤的悲剧。侥幸存活的张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近日被灵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2年1月21日19时50分许,张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车至灵山县旧州镇某村委会路口时,与同是酒后驾驶的区某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区某当场死亡,张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张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事故经有关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积极向受害人家属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

  灵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张某有自首情节及主动向受害人家属赔偿经济损失,可对张某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诉判决。

  法理评析: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而张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远远大于80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状态。

    张某醉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当场死亡的严重后果,已触犯我国刑律,因而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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