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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后男方提出分手并要求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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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0 16:57: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小孙与小美于多年相识,并确定了恋爱关系,且按照家乡风俗举行订婚仪式。订婚时,小孙给付小美10万元,并另外购买价值2万余元的三金首饰一套,此后二人并未举行婚礼,也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反而关系日渐疏离、愈演愈烈,直至小孙将小美诉至法庭,要求解除婚约,返还彩礼,恋爱期间为小美所花费的开销共计16万余元。及三金首饰一套,被告小美及家人却认为,是原告主动提出的分手,按照农村风俗,不应该退还彩礼。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孙某彩礼款10万元及价值2万余元的首饰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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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0 17:07: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何法务 于 2022-1-20 17:1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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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现双方已解除婚约,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的目的不能实现,原告要求被告小美反还部分彩礼款并无不当。也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现双方已解除婚约,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的目的不能实现,原告要求被告小美反还部分彩礼款并无不当。第二,原告在恋爱关系期间送给被告及被告家人的礼品,及原,被告在订婚期间用于消费的相互转账钱款属于赠与,原告要求反还于法于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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