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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财产外流,独生子女家庭也需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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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2 17:0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赵姨和李叔是同一车间的工人,终于进入了婚姻后生下了女儿小瑶,小瑶毕业后参加工作和王某结婚。二老身边的好朋友一个个离世,唯一的财产就是现在居住的这套三居室,儿子去世后,二老以为房子理所应当由女儿继承,不存在任何争议,也无需立遗嘱说明。近日,李叔和赵姨来到位于灵山县江滨二路94号鸿茂财富传承不动产,听了专业律师讲座后,了解到只有一个子女也需要立遗嘱。原来女儿和女婿婚后关系一直不好,女儿女婿关系已到了崩溃的边缘,二人随时可能离婚。二老自然不愿意百年之后房产会落入有离婚隐患的女婿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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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2 17:04: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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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婚后所得,包括一方继承的遗产,在死者没有明确只给一方的时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老人不希望房产落入女婿手中,可以在遗嘱中指定遗产由自己的女儿一人继承,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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