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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立了遗嘱,为什么会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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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7 09:27: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李女士与史先生婚后生育两女史梅、史芳及一子史涛。史先生去世后,李女士、史梅、史芳将史涛诉至法院,要求按遗嘱,将房屋中属于史先生的二分之一份额全部由李女士继承。经审理,判决房屋中属于史先生的二分之一份额由三原告与被告共同继承,每人各继承四分之一。涉案房屋系李女士与史先生婚后购买,史先生在2018年8月就房屋立下遗嘱,说明该房产由李女士继承,史涛辩称,以夫妻名义共同订立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也应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本案遗嘱缺少一方签字,并未生效,故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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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7 11: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从行文的逻辑顺序来看,史先生在该遗嘱中不仅有如果其先辞世,则将其对涉案房屋的权利转移给李女士的意愿,而且也有在双方皆辞世后涉案房屋最终由子女三人继承的要求。灵山公益法律联系电话:0777-6900003  (1917778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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