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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久,要求变更现有的探望方式,能否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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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1 09:01: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赵先生与王女士因感情不和离婚,在诉讼过程中赵先生将孩子从王女士处带走。经审理判决婚生子小文由王女士直接抚养,要求赵先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五日内将小文送回王女士处,同时判决赵先生每月月底所在周的周六周日可以探望小文。但由于赵先生与王女士沟通不畅,为了探望小文,双方多次发生争执。因此,赵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请将探望次数从每月两次改为每月四次,同时春节、五一、国庆七天假期的前四天,端午节、中秋节法定节假日时间,暑假连续三十天,寒假连续十五天,小文跟赵先生一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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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1 09:41:2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说破裂的婚姻已经给孩子造成了难以弥补的伤害,就不要在探望权的拉锯战中继续伤害孩子。灵山公益法律联系电话:0777-6900003  (1917778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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