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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带娃!灵山法院发出首份《家庭教育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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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3 15:0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到“国事”进入了“依法带娃”的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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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1日,灵山县人民法院少年家事法庭就审理的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针对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责任的情况,发出了该院首份《家庭教育令》。
案情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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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卓某和陈某通过网络聊天相识,因双方情投意合,很快便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双方共同生育了两个儿子,但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相恋时了解甚少,同居后俩人经常因日常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双方矛盾日渐凸显,陈某便离开卓某,扔下孩子外出务工。近日,父亲卓某诉至法院要求两个儿子的抚养权归其所有并要求陈某支付两个儿子的抚养费。

法院审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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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仔细审查了证据材料,经过开庭审理后依法查明,卓某与陈某结束同居关系后,两个儿子虽随父亲卓某共同生活,但由于卓某长期在外务工,无暇顾及孩子,孩子均由奶奶代为照顾。期间,母亲陈某则对孩子极少探望、怠于联络、缺乏沟通,分开后也仅仅支付过孩子两次生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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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在了解上述情况后审理认为,卓某和陈某两人对孩子既未尽到足够的关心爱护责任和抚养教育义务,也未承担起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依法应予以纠正,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向卓某、陈某发出《家庭教育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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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卓某、陈某要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多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给予更多关怀和抚慰,加强亲子陪伴和教育引导,促进孩子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同时,现场对卓某做出家庭教育指导,卓某当场签署了《家庭教育责任承诺书》,并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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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未成年人的“第一学校”,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应当用正确的教育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孩子,陪伴孩子培养良好的思想和品行。即便是父母处于分居或离异状态,也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否则将承担法律不利后果,会被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将被要求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来源:灵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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