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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出轨期间向“小三”转账13.8万,妻子起诉离婚能收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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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2 11:32: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贝某与覃某于2016年登记结婚。2020年,贝某因发现覃某在2019年起存在不正当关系、同居生活而导致感情不和并协议离婚。离婚后,贝某某发现覃某某自2019年6月4日至2020年12月30日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共向张某某转账人民币138280元。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覃某某于2019年6月4日起至2020年12月30日止赠与张某人民币138,280元的行为无效;张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人民币138,280元,并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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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2 11:44: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何法务 于 2022-3-2 11:46 编辑

在出轨方向第三者赠与财产的法律关系中,出轨方是赠与行为的实施主体,第三者是赠与行为的接受主体。原配方虽然并非该赠与法律关系中的相对人,但是,由于出轨方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涉及原配方的财产利益,因此,原配方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第三者返还赠与的财产。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原告完全有权利向第三者要求返还该赠与财产,并且就该部分财产可以少分或不分给出轨方灵山公益法律联系电话:0777-6900003  (1917778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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