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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再婚后对女儿态度变差,母亲要求变更女儿抚养权,法院能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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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2 15:03: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罗某、史某于2016年4月办理结婚登记,同年10月生育女孩赵某甲, 2019年1月5日双方在法院调解离婚。调解离婚时,双方协商由史某抚养女孩,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史某甲由赵某现任妻子照顾。2021年7月,史某将史某甲送到长途汽车站并交至傅某,史某未再将女儿送回。后罗某以史某对女儿生活不管不问,经常对其辱骂、体罚、殴打,酗酒恶习依旧没改,并且要求女儿做与其年龄不符的家务劳动等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女儿史某甲抚养权,自行承担抚养费。史某否认存在罗某陈述的对女儿疏于照顾等情形,不同意变更女儿的抚养权。诉讼过程中,史某甲到庭陈述:父亲未再婚前对其特别好,再婚后就不好了,不想跟父亲继续生活。母亲以及母亲对象对自己都很好,愿意跟随母亲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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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3 16: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处理更抚养权纠纷中应本着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并兼顾、尊重能够独立表达的子女的本人意愿。灵山公益法律联系电话:0777-6900003  (18777747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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