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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久,爸爸起诉要求变更现有的探望方式,能否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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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2 15:54: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吴先生与王女士因感情不和于2020年12月起诉离婚,在诉讼过程中吴先生将孩子从秋女士处带走。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婚生子小文由秋女士直接抚养,要求吴先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五日内将小文送回秋女士处,同时判决吴先生每月月底所在周的周六周日可以探望小文。为了探望小文,双方多次发生争执。因此,吴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请将探望次数从每月两次改为每月四次,同时春节、五一、国庆七天假期的前四天,端午节、中秋节法定节假日时间,暑假连续三十天,寒假连续十五天,小文跟赵先生一同生活。秋女士辩称,现有的探视方式是经双方同意确定的,并非法院自主决定,如要改变现有探视方式,需待孩子年满8周岁后征求孩子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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