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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不肖子孙,房屋还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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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2 17:42: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此期间,九老太与儿子、儿媳及孙儿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后因家庭矛盾,九老太在2021年1月无奈搬离,并另行向他人承租住宅居住。2020年5月,九老太一纸诉状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要求他们立即迁出涉案房屋,支付侵占房屋期间的房屋使用费、税费、管理服务费等费用,并赔偿租房损失等。九老太认为儿子、儿媳另有住房却侵占其承租的公有房屋,自己帮忙带孙儿,却屡遭儿媳打骂,甚至不准其居住使用自己承租的房屋。故依法提起本案诉讼。面对母亲的哭诉,儿子认为涉案房屋是由父亲在世时已承租留下的,且其并未阻碍母亲回来居住,但同时也表示同意迁出房屋及支付使用房屋期间的相关费用,但不同意赔偿母亲另行租房的经济损失。儿媳则认为,其个人曾出资10万元装修该房屋,故其作为儿媳及装修出资人有权使用该房屋,其也未阻碍婆婆回来居住,故不同意迁出房屋并赔偿婆婆另行租房的经济损失。2019年3月,九老太(化名)与公有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广州市越秀区海珠北路某房屋,并一直按月支付房屋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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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3 17: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王老太作为涉案房屋的合法承租人,有权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因家庭矛盾,王老太无法使用房屋,且其儿媳在广州市另有用于出租的自有产权住房,故王老太起诉要求儿子、儿媳搬离涉案房屋并支付居住期间的相关费用,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王老太搬离涉案房屋,另行租住房屋数月,其主张的租金损失符合情理,法院亦予以支持。灵山公益法律联系电话:0777-6900003  (1917778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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