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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离婚后一方病逝,没来得及过户的房产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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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4 09:36: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将女士与黄先生于2015年4月登记结婚。多年后,将女士与黄先生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案涉房屋归女方所有,男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此后,将女士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屋,但因唐先生的身体原因,直至唐先生因病去世,都还未办理案涉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处理完黄先生的后事,将女士请求黄先生母亲王老太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王老太担心案涉房屋转与将女士后,两名孙子日后生活无法得到保障,因此不愿提供协助。最终,将女士将两个儿子和王老太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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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4 15:42:10 | 显示全部楼层
蒋女士与黄先生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当事人真是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黄先生与王老太存在母子关系,故王老太是黄先生的法定继承人之一。然而案涉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且黄先生另个儿子认可案涉房产为黄女士所有,并同意协助其办理手续,而王老太为主张继承权,故当按照离婚协议将案涉房屋过户给黄女士综上所述,应判令三被告协助王女士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灵山公益法律联系电话:0777-6900003  (1917778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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