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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和母亲离婚,继子女是否还有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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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4 10:04: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鸿茂 于 2022-3-4 17:57 编辑

某年,马某与罗某经人介绍登记结婚,罗某系再婚,再婚时,罗某携一子一女,女儿罗某甲,儿子罗某乙,之后,罗某甲和罗某乙随母亲罗某与马某一起共同生活,由马某与罗某共同抚养。某年,马某和罗某离婚。离婚当日,继子和继女就收拾了自己的物品,离开了继父家中,此后再未尽子女的义务。多年后,七十多岁的马某身体状况出现问题。期间,他电话给罗某甲、罗某乙,希望二人能够尽法定义务,赡养自己。但二人均以父母离异,自己收入不高为由,拒绝赡养继父。马某一纸诉状将二人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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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5 09:03:18 | 显示全部楼层
马某与二被告之母罗某再婚时,二被告均未成年,马某与罗某结婚后,与罗某甲、罗某乙组成新的家庭,二被告一直随王某一起生活直至成年,罗某与马某一起共同抚养罗某甲、罗某乙。从以上事实,综合认定马某曾给予二被告生活、教育上的照料,进行事实上的抚养和教育,双方形成了抚养关系。即使父母婚姻关系解除,但继父与继子女之间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不能消失,继子女对曾经抚养教育过他们的年老继父,应当在生活中照料、经济上扶助确保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据此,认定罗某甲罗某乙对马某负有赡养义务,应判决被告每月承担赡养费,承担医药费。根据我国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成年子女有对父母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继父或者继母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灵山公益法律联系电话:0777-6900003  (1917778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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