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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方私自将孩子改姓,男方诉讼请求恢复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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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7 10: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方先生与王女士原为夫妻关系,2011年,双方生育一子取名王某某。2016年,方先生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方先生与王女士离婚,王某某由王女士抚养。几年后,梁先生得知儿子方某某改名为王某某,方先生遂以王女士未经其同意擅自变更婚生子姓名侵犯了自己对未成年婚生子姓名的决定权和变更权为由,诉至南县法院,要求恢复孩子原姓名。法院考虑到双方婚生儿子已经使用“王某某”这一名字长几之久,已经具备一定的判断和辨别能力,为有利于其学习、生活、成长,是否将其姓名恢复为“方某某”应充分尊重其本人的意愿。诉讼中,王女士及其儿子均未到庭,法院对于双方婚生儿子的现状无法查实。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梁先生的诉讼请求。梁先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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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7 15: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十五条的规定自然人 应随父姓或者母姓。也就是说,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有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更换姓名也是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更改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更变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母擅自将自己子女姓氏改成继父或继母的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回复原姓氏。本案中,王女士未经方先生同意擅自更改婚生儿子姓名的姓氏改随母性,所取名字未违背公序良俗,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且方先生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证明王女士将婚生儿子的姓氏更变继父姓氏的情形,故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的情形。同时原告的婚生子王某某使用更变后的姓名已有几年的时间,且现正处于上学阶段,该姓名作为特定的人身符号也被同学和朋友熟知,如果强行恢复为原姓名,对其学习、生活、成长做法可能会不利,应驳回方先生的诉讼请求。灵山公益法律联系电话:0777-6900003  (1917778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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