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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家暴,没有出轨,为何330万房产男方仅得2.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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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7 11:47: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鸿茂 于 2022-3-7 11:49 编辑

结婚三年的关某和孙某夫妻感情渐渐出了状况。很快忍受不了的孙某搬离了这套房屋,两人自此开始分居生活。2020年关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夫妻分居两年后支持了关某的离婚诉求。两人名下有一婚后购置的房产,购买价值为170余万元,其中首付100余万元由关某的母亲出资,剩下70余万元则由关某和孙某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进行支付。办理房屋登记时,产权登记在了关某和孙某名下,且做了按份共有的产权登记,之后夫妻二人共同偿还贷款。这套房产现市330万元,剩余贷款金额50余万元。当年两人将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其中关某占99%的份额,孙某占1%的份额。一审法院从公平原则出发,综合考虑后,判令这套房屋归关某所有。在扣除目前剩余贷款后,关某支付孙某房屋折价款共计50万元。但关某不服上诉,最终,人民法院判决关某和关某离婚,房屋归关某所有。在扣除目前剩余贷款后,改判关某支付孙某房屋折价款2.8万余元,剩余贷款由关某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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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8 15:42:13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姻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所谓夫妻财产约定制,是法律允许夫妻双方用协议的方式,将某项或者某些财产确定为一方所有或双方分别所有的制度。约定一经生效,夫妻双方即应按照约定内容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本案中,双方在房屋产权登记时按份共有,这约定合法有效,故依据民事主体应遵循自愿原则的民事基本原则,对这套房屋的分割,不应当违背二人产权登记时自愿达成的共同协议应当按份共有比例依法进行分割。灵山公益法律联系电话:0777-6900003  (1917778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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