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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遵守防疫规定,3人被灵山警方行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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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6 09:27: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当前疫情形势依旧复杂严峻,然而,仍有极少数人不顾疫情防控形势,心存侥幸,无视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近日,灵山警方依法查处4名拒不执行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在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违法行为人。  
佛子镇
      4月3日,胡某初从疫情风险地区返回灵山县佛子镇家中,返灵前未按疫情防控管理规定向社区进行报备,且外出活动。获悉情况后,社区、镇防疫办工作人员上门对其进行防疫政策宣传教育,要求其进行居家隔离,但胡某初拒绝接受居家隔离。接到报警后,县公安局佛子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再次对其进行劝导,但其仍不配合工作。随后,民警依法传唤胡某初到派出所作进一步审查。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胡某初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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檀圩镇

       4月4日,县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办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获悉,4月3日,有疫情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李某、李某锋从南宁乘网约车返回灵山县。为躲避疫情防控卡点的检查,两人在高速公路路边下车后,攀爬路边护栏返回檀圩镇家中,且二人返灵前未按疫情防控管理规定如实向社区进行报备,也未能出具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4月4日,县公安局会同疫情防控部门将李某、李某锋及网约车司机梁某新送至县集中隔离点进行集中医学隔离观察,并对三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李某、李某锋、梁某新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李某锋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对梁某新给予治安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九项,对梁某新给予罚款并记9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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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醒
      目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要求,主动配合疫情防控管理,决不能触碰底线和红线,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管理、扰乱疫情防控秩序、造成疫情防控风险的,公安机关将严格依法查处!

策划:刘森冰   编稿:林波  何建林  排版:雯雯
来源:灵山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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