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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签署的离婚协议可以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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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8 09:54: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鸿茂 于 2022-4-8 15:47 编辑

吴女士与周先生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产权登记在周先生名下,另有房贷20万元,由双方共同归还。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在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吴女士所有,剩余的房贷由吴女士偿还,吴女士一次性补偿周先生15万元。2020年,吴女士筹钱归还了房贷,并支付给周先生补偿款15万元。之后,吴女士要求周先生配合履行产权过户手续,周先生屡次找借口,并以房产已升值,离婚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该离婚协议,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吴女士指出:房产本就登记在周先生名下,离婚时也曾提出房产归周先生所有,由周先生承担房贷,并一次性补偿给吴女士12万元,遭到了周先生的拒绝。当时周先生认为自己经济能力有限,拿不出那么多钱,才约定房产归吴女士所有,还多给了周先生3万补偿款,即便是现在房产有所升值,也不能成为拒绝过户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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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8 15:27:40 | 显示全部楼层
王女士与周先生的离婚协议是在双方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签署的,且吴女士把一次性的补偿款给付了周先生,周先生也没有任何异议,且周先生也未能提供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存在胁迫、欺诈、显失公平的证据,故本案的房屋应按协议约定归吴女士所有。即便是离婚后房产升值,也不能成为周先生反悔的理由。离婚时财产分割,是一方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与放弃的过程。家庭生活中涉及到方方面面,一方有可能出于某种考虑,放弃自己在财产分割中应享有的权利。在离婚协议中,也就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同时提醒大家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切莫意气用事,慎重行使手中的权利。一旦签订协议书,没有法定事由,是无法撤销的。灵山公益法律联系电话:0777-6900003  (1917778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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