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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归我,以后不需要你养”,这样的离婚协议条款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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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8 15: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王、母亲刘某因感情不和,于2018年5月29日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生男孩小王抚养权归父亲王某所有,刘某不承担抚养费,但享有探视权。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小王的生活费、教育费等相关费用一直由王某自行承担。后小王以物价上涨,王某工作不稳,收入没有保障,无力承担其生活和学习支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刘某支付抚养费及教育费共10万元。刘某辩称:小王暑假开学后就读小学二年级,其所在学校系公办学校,费用较低;在离婚协议书中,自己与王某明确约定不支付抚养费,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违背法律规定,小王诉求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小王主张四年的抚养费及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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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8 15:33:41 | 显示全部楼层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小王父母就王某甲抚养费已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虽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的合理要求,但是主张抚养费给付一方应就给付的必要性进行举证,小王父母王某、刘某在民政部门已达成关于小王抚养费的协议,刘某不支付抚养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现双方生活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小王也未提供其法定代理人王某存在经济困难的有效证据,故法院对小王的主张不予支持,小王的抚养费应由老王负担。灵山公益法律联系电话:0777-6900003  (1917778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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