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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社会面治安管控, 进一步净化社会风气, 近期,灵山警方持续对辖区行业场所开展巡查行动。
4月7日22时许,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巡查中发现,县城江滨二路的一家养生会所内有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随后,该大队组织警力奔赴该会所进行查处,当场查获涉嫌卖淫嫖娼的陶某先、陈某英(女)等6人。
目前,陶某先、陈某英等6人已被给予治安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以及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行为及处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及处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灵山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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