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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遗赠人在案涉房屋内居住,可否认定为接受房产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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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15 17:33: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告祖父金某久(被遗赠人)在见证人见证下,亲自书写了一份遗嘱,将自己合法拥有的案涉房屋份额赠与原告。后金某久因病去世,原告自金某久去世后一直在该房屋居住至今,后原告欲将该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但兖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告知其仅有遗嘱不行,还需要所有权利相关人共同到场办理;或者由原告起诉,由法院出具裁判文书,然后由原告持生效裁判独自办理。为此,原告找其姑和叔(即本案四被告,均系金某久子女)商量此事,但其中有人持异议,认为原告没有召开家庭会议进行告知,或写书面接受材料去公证处公证以及通过邮寄给法定继承人的方式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所以应视为原告放弃接受遗赠,案涉房屋应全部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原告故诉至法院,诉称遗赠有效,要求确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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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15 18:01: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何法务 于 2022-4-15 18:03 编辑

在涉及不动产的遗赠纠纷中,受遗赠人虽然没有向其他法定继承人作出过接受遗赠的明确意思表示,但一直在案涉房屋居住至今,且其他法定继承人均知道此情况,这种对房屋占有、使用的行为应视为以实际行动接受了遗赠。灵山公益法律联系电话:0777-6900003  (18777747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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