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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男友名下宅基地拆迁,分手后女方能否分得拆迁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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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15 17:54: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张先生与王女士2016年相识并相恋,两人于2017年年初开始同居,但一直未登记结婚。同居期间,张先生曾多次为王女士购买名牌首饰、化妆品等。此外,张先生名下的农村宅基地也在此期间被拆迁,获得拆迁利益200余万元和回迁房两套。2021年双方因感情破裂,自行解除了同居关系,但二人就同居期间财产分割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王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张先生的拆迁利益,认为张先生的房屋拆迁发生于二人同居期间,其所获得的拆迁利益也应属于双方共同共有财产,应当比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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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15 18:0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关系适用婚姻法中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必须补办婚姻登记,否则视为同居关系,不享有夫妻之间权利义务。灵山公益法律联系电话:0777-6900003  (18777747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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