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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恶意转移财产,法院判决“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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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15 17:56: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小张(男)与小李(女)相识于2021年初,并在几个月后登记结婚,婚前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20年后,小李发现小张与前女友纠缠不清,两人为此大吵一架,小李愤然回了娘家。两人分居数月后,小李自感婚姻维系无望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该案审理中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时发现,原登记在小张名下的、两人在去年新买的宝马车已登记为他人所有。对此,小张称因分居期间无力独自偿还车辆贷款故而转让该车以清偿剩余车贷、剩余转让款也已全部用于分居期间的日常生活花销;但小李认为小张的转让行为系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故向法院主张对小张少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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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15 18: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综合上述事实,法院认定小张转让争议车辆的行为非真实的买卖行为,因车辆购置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而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同时争议车辆系小张在分居期间在小李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出售,显然系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构成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灵山公益法律联系电话:0777-6900003  (18777747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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