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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敦促非法滞留境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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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23 11: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敦促非法滞留境外从事违法
犯罪活动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惩处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给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人员(以下简称“违法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包括:
(一)直接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
(二)为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出借、出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微信、QQ等通信工具、第三方支付工具的;
(三)偷越国(边)境或组织、运送违法犯罪嫌疑人偷越国(边)境的;
(四)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等非法活动或以其他方式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的。
      二、目前仍非法滞留境外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的;或者在亲友的规劝、陪同下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违法犯罪嫌疑人送来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自动投案可以视情依法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并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回国自动投案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疫情管控规定,禁止未经口岸疫情防控隔离偷渡回国。
     三、违法犯罪嫌疑人有以下行为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其他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
(二)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三)提供滞留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名单且经查证属实的;
(四)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四、敦促违法犯罪嫌疑人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五、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为滞留境外违法犯罪嫌疑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交通工具、通风报信、作假证明包庇,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逃避处罚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控告违法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对举报人、控告人将依法予以保护。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110、07776529110
灵山县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2年8月22日


附:非法滞留境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灵山县户籍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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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灵山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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