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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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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27 09:25:04|来自:广西钦州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

2022年第7号

        一、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二、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再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特此公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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