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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一女孩为母亲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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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1 16: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晚家姑娘 于 2023-2-13 10:3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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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警向当事人女儿了解家庭情况

案情简介
    “法官叔叔,我爸爸经常打人骂人,还用瓷砖砸我妈妈,家里的玻璃也打碎了,请你们尽快帮帮我们吧,我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两天前,小莲(化名)拨通了法院的电话请求帮助,言语间流露出急切与无助。小莲称,其母亲阿梅(化名)是残疾人,其父亲阿强(化名)今年年初至今,经常性的谩骂和殴打其母亲。经社区居委会、妇联等部门工作人员上门劝解,阿强仍不以为然、不思悔改。为此,小莲为母亲向灵山县人民法院提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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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法官宣读人身安全保护令
      灵山法院受理小莲的申请后,对该案进行快速审查,并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2月9日该院家事审判团队将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到申请人阿梅和被申请人阿强手中。在阿强家中,主办法官韦国坤向被申请人阿强进行了释明和教育,敦促阿强停止谩骂殴打他人的行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告知其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后果。阿强当即表示悔改并签领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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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辖区派出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同时,审判团队向阿梅所在的社区居委会、辖区派出所、镇妇联及镇残联等有关部门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由职责部门定期回访,监督阿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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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而作出的民事裁定。此外,在《妇女权益保障法》新修订后,还把恋爱期间、分手后或者离婚后遭受暴力侵害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就从法律层面上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
      目前,全社会开始意识到家庭暴力不是旁人不能管的事,而是一种侵害人身健康权、生命权的违法行为。随着《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的出台,人身安全保护令能持续性对施暴者实行有效监督,更好地保护受害者,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文明化,筑强筑牢社会弱势群体人身安全的司法护卫之盾。
注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来源:灵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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