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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渔业增殖放流活动 公益诉讼守护生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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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19 16:04: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天霸动霸tua 于 2023-5-19 16:10 编辑

    5月12日至15日,灵山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农业农村局、那隆镇政府、陆屋镇政府分别在灵山县钦江那隆河段、钦江陆屋河段、钦江佛子大步江河段开展灵山县生态环境修复渔业增殖放流活动。活动还邀请了人大代表、公益诉讼观察员及涉案当事人代表参加,在各方的共同参与见证下,此次活动投放草鱼、鲢鱼等鱼苗共计19万余尾进入江河中,修复了受损的江河生态环境。
    据了解,2022年以来灵山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9件,通过向涉案当事人提起民事责任并进行释法说理,涉案当事人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用于弥补自己的过错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灵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处罚+恢复”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安排此次灵山县生态环境修复增殖放流活动。此次活动旨在向社会公众展示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监督过程中对生态环境修复的职能,提升了社会公众对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的知晓率,促进了社会形成对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良好氛围。
    下一步,灵山县人民检察院将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加大力度办理破坏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用实际行动守护“魅荔”灵山,为“魅荔”灵山生态文明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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