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 消防监督员在开展日常检查时
发现钦南区一马路街边的一商铺 在没有做任何的防护措施下 进行电焊作业 零星的火花飘落 下面是泳具、衣物等 纤维、塑料制品 稍有不慎飘落的火花将会点燃这些物品
造成火灾事故的发生 监督员见此情境 立刻上前阻止正在进行电焊作业的工人 作业工人黄某持有的 电焊作业相关资格证已过期 在进行此次电焊作业时未持证上岗 且未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 钦南区消防救援大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
决定给予黄某罚款人民币300元整的处罚 电焊工作者是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 并考核合格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 方可上岗作业 反之则会触犯相关法律法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指示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钦州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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