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在第36个国际禁毒日当天,为进一步加大禁毒宣传力度,使广大人民群众认清毒品的危害,提高民众对毒品犯罪后果的认识,以“零容忍”的态度防毒、拒毒。灵山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韦某、庞某、王某、邓某、杨某、廖某贩卖毒品罪,王某、庞某运输毒品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案件摘要
王某、庞某商定每人出资33 000元购买毒品,并由王某联系韦某购毒。2022年6月8日凌晨,王某、庞某前往地点,由王某与韦某交易,韦某收取毒资66 000元后将2小袋共净重300.31克的毒品氟胺酮交给王某。
2022年4月份,杨某联系廖某欲购买毒品“Y仔”100粒,廖某将该信息告知庞某,并居间传递购买的毒品“Y仔”数量、价格,后杨某根据廖某告知的交易地点向庞某购买毒品“Y仔”100粒,庞某收取杨某毒资现金1 050元。事后廖某获得杨某给付的500元好处费。
2022年期间,杨某、邓某又分别5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牟利。
法院认为
韦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庞某明知是毒品而运输、贩卖,其行为构成运输、贩卖毒品罪;王某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廖某明知他人进行毒品交易而居间介绍并从中牟利,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杨某、邓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经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各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具有的前科劣迹、累犯、毒品再犯等情节,判处韦某等6名被告人一年一个月至十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查获的供犯罪所用的财物、违禁品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灵山法院始终把禁毒工作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狠抓不放,忠诚履职尽责,依法高效审理毒品案件。下一步,灵山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毒品犯罪行为,通过法院公众开放日、公开宣判、开展普法宣传等方式有效宣传法院依法打击毒品犯罪成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禁毒意识和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推动全民禁毒氛围。
来源:灵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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