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争执了近半年的房屋拆迁补偿款纠纷,通过司法所同志的耐心调解,终于被成功化解。”9月4日下午,利某庆走出陆屋司法所的大门,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是什么事困扰了利某庆?事情还要从10多年前的一次土地出租说起。
利某庆是钦北区青塘镇人,2012年4月1日,其租用曾某文的土地(约0.573亩)搭建瓦房做蒸酒生意,双方签订了10年合同,房屋基脚和瓦房的占地面积293.18平方米,其中基脚和瓦房占用曾某文土地230.18平方米。2022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口头约定续租1年。同年,该街道部分区域被纳入重大项目征收拆迁范围,曾某文的土地赫然在列。曾某文以房屋租期已过,且双方约定合同到期后瓦房和基脚归其所有为由,所得的补偿款应由其自由分配,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我在这里租了十多年,瓦房和设备都是我花钱投资的,凭什么拆迁补偿款要分一半给他?”利某庆随即与曾某文发生争执。在随后的近半年时间里,双方因拆迁补偿款一事,矛盾不断激化,问题始终未得到妥善解决。
9月4日下午,利某庆和曾某文来到了灵山县司法局陆屋司法所。双方阐明纠纷的来龙去脉后,司法所工作人员随即邀请居委会工作人员,共同对双方进行情绪疏导和法律法规宣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考虑到双方签订的租约已到期,在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就拆迁补偿款的分配达成一致,最终纠纷圆满化解。
此次调解工作,灵山县司法局陆屋司法所本着“讲事实、讲依据、讲法律”的原则,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拉近了与当事人的距离,取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坚持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在源头、在诉前,为深入推进平陆运河项目建设提供了有力服务和保障。
来源:灵山普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