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作中受伤了,经鉴定为工伤,公司却迟迟未赔偿,谁来给他们“撑腰”?近日,灵山法院通过努力,短短十天就成功执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申请人梁某云对法院雷厉风行、为民办实事的工作作风表示赞许。
案件回顾 梁某云为灵山县某建设公司职工,该公司已为其交纳工伤保险。梁某云在为该公司承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工作过程中不慎坠落到一楼地面,造成身体多处受伤,受伤后该公司支付了梁某云治疗期间的医疗费。 后灵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决定书,对梁某云受到的事故伤害予以认定为工伤。经过灵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认定该公司应向梁某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等186899元。仲裁裁决书生效后,该公司却拒绝支付相关款项,梁某云受伤后又无收入,导致生活压力骤增,迫于无奈向灵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子进入执行阶段,为及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法官第一时间联系了申请人梁某云,了解其目前的身体及生活情况,安抚梁某云焦躁的情绪。另一边,办案人员马上启动网络查控,调查被执行人在银行、土地、房产、车辆、工商部门的财产登记情况,当查控到灵山县某建设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后,迅速对其名下金融账户进行冻结,同时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电话联系告知了法院将采取的强制措施及后果。 该公司银行资金被控制后,感受到法院执行措施的强大威慑力,马上委托代理人主动协商,并表示愿意自动履行义务,希望法院不要采取强制措施。主办法官秉承善意执行理念,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答应该公司暂时不会进一步采取强制措施,以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该公司银行资金被控制后不久,一次性给付完毕案件执行款项,办案人员将执行案款退给梁某云,宣告了案件的顺利执结,该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职工的基本权益,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本案中,在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灵山县某建设公司没有自觉履行义务,法院多维度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最大限度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来源:灵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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