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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美颜生鲜灯”一去不复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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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8 10: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在我们购买果蔬、肉类等食用农产品更放心了,因为美颜生鲜灯终于一去不复返了”,正在超市买菜的一位大爷高兴的向办案干警说道。近日,灵山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办案干警前往辖区某超市及市场对督促行政机关整治“生鲜灯”问题进行“回头看”。


2024年初,灵山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灵山县辖区内部分超市、市场摊点存在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时违规使用“美颜生鲜灯”。这些生鲜灯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会误导消费者的感官认知,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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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超市、市场摊点存在违规使用“美颜生鲜灯”

同年4月,该院第一时间启动公益诉讼磋商程序,与行政机关达成一致磋商意见,督促相关部门对其辖区内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中违规使用生鲜灯问题进行整治,制定食品销售日常巡查规章制度。此次整治行政机关排查各类经营食品主体38家,开展法律宣传70次,并督促相关经营户将“美颜生鲜灯”下架,更换符合标准白炽灯,还原食用农产品的真实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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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工作会

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今年以来,灵山县人民检察院积极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以“四个最严”为要求,聚焦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食品安全问题。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凝聚行政机关共治合力,以更优的检察履职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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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干警对“生鲜灯”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



检察官普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条第一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灯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来源:灵山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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