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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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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6 17:57: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桂价格〔2012〕60号
  各市、县物价局,广西电网公司,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为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发挥价格杠杆对用电需求的调节作用,引导居民科学、合理用电,同时兼顾不同收入水平居民的承受能力,保障大多数居民用电价格基本稳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在全区统一试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季节性阶梯电价
  居民阶梯电价将城乡居民每月用电量划分为三档,电价实行分档递增,鉴于我区居民用户用电受到季节性及地域性因素影响,因而将全年月份划分为用电高峰月份和非用电高峰月份。
  (一)用电高峰月份(1月-2月,6月-9月)
  第一档电量:每户月用电量≤190千瓦时部分,此档电量电价维持现行水平不提价;
  第二档电量:190千瓦时<每户月用电量≤290千瓦时部分,此档电量电价在现行居民生活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5元;
  第三档电量:每户月用电量>290千瓦时部分,此档电量电价在现行居民生活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3元;
  (二)非用电高峰月份(3月-5月,10月-12月)
  第一档电量: 每户月用电量≤150千瓦时部分,此档电量电价维持现行水平不提价;
  第二档电量:150千瓦时<每户月用电量≤250千瓦时部分,此档电量电价在现行居民生活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5元;
  第三档电量:每户月用电量>250千瓦时部分,此档电量电价在现行居民生活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3元。
  二、实施范围
  (一)居民阶梯电价实施范围为我区电网供电区域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户。
  (二)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提价水平按2.08分/千瓦时调整。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主要包括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等。
  三、建立低保人员补贴机制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每月每用电户设置10千瓦时的免费电量,免费电量采用“即征即退”的方式,由电网企业在抄表收费时直接扣减。
  四、相关措施
  (一)户的认定
  1、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电网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电表为单位。
  如果一个房产证对应住宅内有多“户”家庭合住,且其能够提供多个同一地址、不同户主的户口本,则这些“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可向当地电网企业申请按分档原则调整居民阶梯电价每档用电基数,调整后的每档用电基数等于分档基数乘以同一地址的户口本数量。电网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应自居民申请次月起给予调整每档用电基数。
  2、对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合住户,无论其持有多少个户口本,均按一户认定。
  3、若一个房产证对应住宅内的“一户一表”居民合住户未能提供2个及以上同一地址、不同户主的户口本,则按一户认定。
  4、“一户一表”居民的户籍发生变动,须及时到电网企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电网企业对其阶梯电价用电基数予以相应调整。
  (二)抄表时间
  居民用户执行阶梯电价应按电网企业抄表周期执行,电网企业抄表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抄表周期内跨用电高峰和非用电高峰月份的,各档基数按天数比例分摊。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居民阶梯电价顺利实施,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二)各电网企业进一步加大对我区配网建设和加快对居民合表用电户的“一户一表”的改造,阶梯电价政策出台后,电网企业不得再向居民收取电表改造费用。同时,努力做好电力供应,最大限度保障居民生活用电。
  (三)各电网企业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提供便捷的电费和电价查询手段,完善缴费网点和缴费方式,方便广大居民缴纳电费。
  (四)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继续跟踪各地居民阶梯电价执行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
  六、执行时间
  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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