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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职务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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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进一步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发挥以案明纪、以案释法、以案示警作用,2025年5月22日上午,灵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钦州市“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主任梁某受贿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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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梁某利用负责钦州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以及担任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社会老板翁某军、韦某平、劳某肇、张某盛等人在走私保单活动、入围拍卖涉嫌走私无主货物拍卖公司名单、承揽走私无主货物拍卖业务等方面提供帮助和关照,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非法收受翁某军等4人送给的钱款共计690万元,其中梁某个人分得59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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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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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
因案情重大,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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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灵山县、北流市中青年干部培训班部及县直单位关键岗位干部350余人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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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来源:灵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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