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灵山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成功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劳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于2015年认识后恋爱同居,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同居后于2016年生育一女。2019年初,双方因闹矛盾开始分居,双方未就孩子的抚养权进行协商确定,被告带着孩子离开并拒绝原告探视孩子。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孩子由被告劳某抚养,原告林某某自2022年10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探望两次孩子。但调解书生效后,林某某未能按照约定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劳某为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林某某付清自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的抚养费共15600元。
执行法官收到案件后,立即依法向林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法律义务,并对林某某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但林某某声称钱都用于装修房子了,目前没有钱可支付抚养费。 “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即便目前资金困难,你也不能免除承担孩子抚养费的责任……” 了解到此情况后,法官又多次通过电话沟通,刚柔并济从情理、法理两方面对林某某进行普法教育,告知其不按时支付抚养费的行为既违反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孩子可能会失去基本生活保障。在法官的耐心劝说下,林某某意识到错误,很快付清了拖欠的抚养费,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尽管该案执行标的额不大,但每一笔抚养费都是对孩子成长的守护,让孩子在成长途中获得多一份关爱、多一份保障。灵山法院始终践行“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理念,在办理涉及婚姻家事、抚养纠纷,特别是未成年人的案件执行中,坚持调解优先、柔性执法,力求在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传递司法温度,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撑起法治“保护伞”。
来源:灵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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