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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漫画话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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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1 15:45: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钦州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于 2025年4月22日经钦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7月23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公众理解规定内容、知晓其对生活的保障作用,下面,让我们通过漫画一睹为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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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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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不得超过二只。准养的犬只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九十日内,自行妥善处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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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和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事业单位的办公、生产、教学、服务等公共区域,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不得养犬的区域禁止饲养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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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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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依法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狂犬病全面免疫。养犬人应当在下列期限内,携带犬只到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
(一)幼犬自出生满九十日起十五日内;
(二)已经免疫的犬只在免疫有效期届满前;
(三)其他未实施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犬只,自养犬人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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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县(区)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未经登记,不得饲养犬只。养犬登记证有效期根据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期确定。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持犬只免疫证明等申请办理养犬续期登记。未办理的,注销养犬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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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登记证、犬牌遗失或者损毁的,养犬人应当自遗失或者损毁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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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自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一)养犬人、养犬人居所变更的;
(二)犬只死亡、失踪的;
(三)将犬只转让、赠与他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救助场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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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长度不超过1.5米的犬绳(链)牵引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袋);
(二)携带养犬登记证或者为犬只佩戴犬牌;
(三)在公共楼道、电梯以及其他狭窄空间或者人员密集场所为犬只佩戴嘴套、爪套,怀抱犬只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四)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经驾驶人、同乘人员同意;
(五)主动避让他人,防止犬只攻击行为;
(六)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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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区域、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一)禁止养犬区域;
(二)福利院以及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图书馆、博物馆、历史名人故居、美术馆、展览馆、体育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
(四)公共汽车、客船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机、船)室,但是经营者、管理者同意,并且乘客按照要求采取安全措施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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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超过限养数量饲养犬只,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在禁止养犬区域内饲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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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登记养犬,或者不办理养犬续期登记继续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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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虐待、遗弃所饲养的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虐待、遗弃犬只被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三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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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长度不超过1.5米的犬绳(链)牵引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袋),在公共楼道、电梯以及其他狭窄空间或者人员密集场所未为犬只佩戴嘴套、爪套,未怀抱犬只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警告,或者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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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听劝阻,携带犬只强行进入禁入区域、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钦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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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2 08:46:22 | 显示全部楼层
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当然了,俺是不会养这些喵喵汪汪的。光是毛发问题就已经让人抓狂,何况还要铲屎扫尿的,叫起来还扰民,真是烦恼比乐趣还多。除非当个护林员,养来作伴陪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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