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 一个人不能在同一个地方跌倒两次 可偏偏有人一而再再而三
不断以身试法挑战法律底线
3月4日9时10分许,在国道209线3576公里那银村路段,梁某某驾驶桂R****9小型轿车自灵山县城往平南镇方向行驶,因操作失误,车辆失控跨越道路中心线与对向驶来的一辆小型轿车相撞,受撞击影响,该车又与后方一辆轻型栏板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
经核查,梁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在2026年1月14日,曾因无证驾驶同一车辆被横州市公安机关行政拘留3日。此次其再次无证驾车上路引发事故,主观过错明显、性质恶劣。交管部门依法认定:梁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民警对其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依法给予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的处罚。
无证驾驶:顾名思义就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1、诱发重点违法 无证、“失驾”人员不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更加容易滋生和诱发超员超速、闯红灯、酒驾醉驾、使用假牌假证等其他重点交通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交通秩序。
2、威胁生命安全
无证、“失驾”人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法治观念较差、驾驶技能欠缺,驾车上路行驶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严重威胁自身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3、保险不予理赔 无证、“失驾”人员驾车上路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赔付相关损失,受害方的权益或得不到相应保证,加重双方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钦州公安交管部门提醒您 无证不开车 开车必持证 不要心存侥幸 不要漠视法律 不要拿生命冒险 请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安全文明出行 对自己、对家人、对社会负责
来源:钦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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