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会员
查看: 5157|回复: 0

肇事逃逸存侥幸 法网恢恢终受罚

[复制链接]
发表于 前天 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灵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快速侦破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依法对肇事逃逸驾驶人邱某作出行政拘留3日、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6分的行政处罚,有力维护了辖区道路交通秩序与事故当事人合法权益。

b3feafda553c0ec1c2f0a4ec5a719346.png
06e43a3373315ab91aa5a8b58d7a565a.png

6月3日凌晨5时许,灵山县灵城镇燕山路旧中医院路段发生两车碰撞事故。经调查核实,彭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燕山路行驶至事发路段时,与由邱某驾驶的桂N****3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彭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邱某未履行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的法定义务,反而驾车逃离现场。


26d51e10bf005e87bbf72476f9ce74af.png


接警后,灵城中队立即启动逃逸案件侦办机制,办案民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勘查取证,同步调取沿线公共视频监控、逐段排查车辆行驶轨迹,迅速锁定肇事车辆及驾驶人身份。经过连续缜密排查,民警于次日成功查获肇事车辆,找到驾驶人邱某。


7f6611fabfa56b4500231923edbc455d.jpg

      6月9日,交管部门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92fb3cd89e2fd8a93e41fee8885d172c.jpg

6月11日,办案民警依法传唤邱某到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相关规定,对其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当日即送交灵山县拘留所执行。



      公安交管部门提醒,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抢救伤员并报警处置。肇事逃逸只会加重法律责任,终将面临罚款、拘留乃至刑事处罚,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来源:钦州交警





欢迎来到灵山家园网-www.ai03.cn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小黑屋|APP客户端|手机版|免责声明|公司简介|公安备案:45072102000519|灵山家园网 ( 桂ICP备19000664号|45072102000519 )

GMT+8, 2026-6-15 19:39 , Processed in 0.084717 second(s), 24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Licensed

© 2001-2026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