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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筹毒资 黑手伸向小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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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9 19: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曾因盗窃而被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的陆某,为筹赌资再次实施盗窃,将黑手伸向农户家圈养的小猪。这次他面临的是法律更为严厉的惩罚。因是累犯,且又是为吸毒筹资而盗窃,依法应从重处罚。近日,灵山县人民法院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家住灵山县的陆某,常年吸毒成瘾,为筹毒资两次实施盗窃犯罪。2010年曾因犯盗窃罪被灵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满释放后不久又为吸食毒品而实施盗窃。2011年10月,深受毒瘾控制的陆某,为筹措毒资窜到邻村黄某家的猪栏屋内,将黄某家的8头小猪,以及一辆价值人民币1160元的拼装电动三轮车盗走。陆某销赃后,将所得钱财用于吸毒挥霍一空。

  灵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陆某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罪行,是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陆某为吸毒筹资而盗窃,应当从严惩处。遂作出以上判决。(本报记者 陆铭 通讯员 李秋华)




本文来自: 钦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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