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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借“价格战”欺诈消费者的电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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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6 17:51: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严惩借“价格战”欺诈消费者的电商

        “电商价格战”已经引发政府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发改委价监局初步调查认为,价格战过程中,有电商的促销宣传行为涉嫌虚构原价、欺诈消费者(9月5日《新京报》)。

        所谓价格战,是以价格为手段相互竞争的一种模式而已。在真正的价格战中受惠受益的是消费者。价格战又是促进企业改进商品质量,提高商品竞争力的外部压力;是促进企业通过技术革新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的动力。这几年价格战硝烟弥漫。家电价格战、汽车价格战、手机等电子消费品价格战等,你方唱罢我登场。

        就在8月中旬,京东、国美、苏宁三大电商发起价格战。虽然其发生在流通领域,与以往发生在生产厂商有些差异。但善良的消费者还是希望这场“战争”至少能够使得电商们改善服务、降低流通环节成本,甚至将自己的利润让渡给消费者,最终让消费者受益。因此,对于电商的价格战,消费者抱以积极态度和巨大期望。

        然而,这场“价格战”让电商赚足了眼球,起到了轰动宣传效应和促销效应,却寒了消费者的心。发改委调查组通过调查得出的初步结论是:虚构原价、未履行“零毛利”承诺、标明无货实际有货、重合商品少四大罪状。这四大罪状归结一点是欺诈消费者。笔者根据第四大罪状的“重合商品少”的状况,希望发改委继续调查是否存在第五大罪状:三家电商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暗中勾结,设局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对于电商以“价格战”为诱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必须依法严惩。对照《价格法》,三家电商可能涉嫌第十四条中(一)(四)项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根据《价格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的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欣慰的是,这次发改委介入调查比较及时,调查初步结论出台也很快。希望发改委调查组继续深挖,彻底把三大电商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调查清楚,并公诸于众。同时,在处理上一定要依法严惩,绝不手软,净化市场环境,维护法律尊严,给消费者一个说法。(余丰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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