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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出现抢小孩事件? 传谣者被警方治安处罚(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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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9 21:32: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西新闻网记者 卢荻 实习生 甘璐  通讯员 何敏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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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正在给王杰(左)办理领回电脑手续

 核心提示
  南宁市凤翔路某小区业主王杰(化名)未核实信息来源,就在小区业主QQ群上发布 “隔壁小区有小孩被抢”的信息。他本是一番好心,提醒业主要小心,不料信息经网友转发和“添油加醋”后,变成“南宁出现抢小孩事件”的谣言。谣言出现在南宁各大论坛以及微博上,顿时引起人心惶惶。最终,王杰被南宁警方治安处罚。10月27日上午,刚结束治安处罚的王杰来到南宁市公安局凤岭派出所领回被暂扣的手提电脑时,懊恼地说:“我是好心办坏事啊!”
  案件点击
  业主QQ群上“流”出谣言
  10月10日上午,在南宁市凤翔路某小区业主QQ群上,有一业主发布了这样一条重磅信息:“大家带小孩出去小心了,旁边有两个小区都丢了小孩,我们小区的爸爸妈妈都在议论这件事……”当群里网友询问具体是何情况时,该业主煞有介事地解释:“绑架,直接扛上车。当时那个妈妈哭得晕倒在马路上,看着好心酸……”
  这条信息发出后,小区业主纷纷转发。一传十,十传百,越传越邪乎。很快,在各大QQ群、微博上转发了“凤岭一片、鲁班路等地段均发生抢小孩事件”的帖子。
  经过网友的“添油加醋”,以及所谓的“图片”出现后,谣言愈演愈烈。短短几天时间,“南宁出现抢小孩的案件”的网络谣言席卷了整个南宁,在家长中引起极大震动,并在短时间内造成了不小的不良社会影响。
  10月16日,“南宁出现抢小孩”的信息引起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重视,该局责令凤岭派出所对此进行调查。然而,民警经过深入调查,发现该所从2009年建所至今,并没有接到“小孩被抢”的报案。很显然,是网络谣言。
  警方经过调查发现,网络谣言的始作俑者是凤翔路某小区业主王杰。10月21日,民警找到王杰,请王杰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第二天,王杰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
  1979年出生的王杰是一名从事电子科技行业的市民。据他说,10月10日,他的妻子在小区散步时听说在凤翔路上有小孩被抢,回家后就把道听途说的事情告诉了他。已为人父的王杰,觉得这件事值得关注,应该提醒大家注意看好小孩,于是,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他草率地在小区的QQ群上发布消息。没想到,会被网友们进行“添油加醋”后传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0月22日,南宁警方依法对王杰进行治安处罚。
  据警方介绍,这次处罚记录将伴随着王杰今后的人生。在采访中,民警惋惜地对记者说:“如果当时王杰能多问爱人两句,这消息到底从哪里来,核实好后再发信息,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
  记者了解到,此事件中余下的传播、故意散布谣言的主要责任人,警方已在追查之中。


  对话
  事件当事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希望广大网民吸取我的教训”
  10月27日上午,记者在南宁市公安局凤岭派出所里见到王杰。一开始,王杰并不愿接受记者采访,他说:“我的生活好不容易恢复了平静,我不想再成为大家的话题。”最后,在记者(简称记)和民警多次沟通下,王杰(简称王)本着一种“澄清谣传”并提醒广大网民的态度接受了记者采访。
  记:当初为什么要发布“有人抢小孩”的信息?
  王:10月10日左右,我的爱人到小区楼下散步,听到有人说隔壁小区有小孩被抢,大致是人贩子开着车看到路上有小孩就抢上车,我爱人回来后转述给我,我听到这消息挺震惊的。出于善意,我就在小区里有小孩的业主群里发布这件事。
  记:除了在QQ群,你还在哪里发布过吗?
  王:没有了!因为这个消息我没有去核实,所以只在业主QQ群里传。而论坛、微博上发的QQ截图则是别人处理过的,他们截取一些我在不同时间说的话,并乱拼在一起,甚至有些不是我说的也放到了我的名下。
  记:你发这则消息前是否想过其后果?
  王:我没有去核实这个消息的真实性,当时我也明白这不一定真实,但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就在业主Q群里给各位家长提个醒。我发的时候并没有想过会造成社会恐慌,只是善意提醒,没想到事情完全超过我的预料,也不在我的控制范围之内。
  记:针对这起造谣事件,你能否给广大网民一些提醒呢?
  王:是我个人失误,我也为这个失误承担了责任。我不应该将没有核实的情况传出去,造成社会恐慌。我希望广大网民吸取我的教训,不要在网上乱发布信息,尤其是易引发社会恐慌的消息,就算是出于善意也不行。


  记者调查
  7成网友误以为
  QQ群是私人场所可“畅所欲言”
  在QQ群风行的今天,很多人都会加入QQ群,甚至加入好几个QQ群。然而,10月27日,记者采访发现,不少人知道在论坛、贴吧发布谣言会被追究责任,但有7成的网友不知道在QQ群发布未经证实的信息也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用户在建立QQ群时,有一份《QQ群服务协议》,其中第二项第一点明确规定,用户不得发送或传播任何妨碍社会治安或非法、虚假、骚扰性、侮辱性、恐吓性、伤害性、破坏性、挑衅性、淫秽色情性等内容的信息。但在采访中,记者发现,很少有网友注意到这个协议,而在QQ群里屡屡触犯“雷区”。
  住在南宁市东葛路的王先生告诉记者,他所在的QQ群里,经常会有人莫名其妙地发布一些虚假的信息,有时甚至指名道姓地骂人。记者调查得知,确实有一些QQ群成为发布虚假、造谣信息的平台。
  为何会有这么多网友在QQ群里毫无顾忌发表言论呢?南宁市民李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虽然他知道在QQ群里也要规范自己的言行,不可随意传播谣言及发表一些恶意攻击他人的言辞,但是他认为,QQ群相对论坛、微博等交流平台更私人化些,且一般都是生活中认识的好友或同事,除非有人恶意针对,否则不会有人追究法律责任,所以,他一般在QQ群里发言毫无顾忌。
  广西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学生小宋表示,他一直认为QQ群是很私人的场所,群里的成员也基本是认识的人,所以,可畅所欲言,随意发表意见。
  记者随机调查20名网友发现,有7成网友只知道在论坛或贴吧里发布谣言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但不知道在Q群上发布虚假信息或谣言,也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南宁市公安局一名民警告诉记者,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将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谓编造,是指毫无根据的、无中生有、凭空捏造。其结果是产生虚假的,即不存在、不真实、与事实不符的信息。所谓传播,是指采取各种方式将恐怖信息广泛加以宣扬、散布、扩散,以让公众知道。如果网友只是在个别亲友之间加以议论,没有广泛散布、宣扬的,则不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不构成犯罪的,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将会受到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当然,区别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有两点:一要看是否实施编造、故意传播谣言等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二要看是否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记者手记
  都是“大嘴”惹的祸
  祸从口出的道理,谁都懂。只是,互联网发展起来后,人们“管好嘴巴”的这根弦似乎有些松懈了。有些人会抱有这样的心理:反正我只是在网上说一说而已,不会有人追究我的责任。
  这起网络谣言事件的始作俑者王杰,当初也只是抱着好心提醒的心态,在小区QQ群上发布信息,他根本没有想到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
  抱有这种心理的人,是不明智的。
  常言道,谣言止于智者。网络谣言极具蛊惑性和危害性。希望提醒网民不信谣、不传谣,在网上发信息时三思而后行!        (卢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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