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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不足半年,又入户盗窃被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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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9 12:26: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家住灵山县灵城镇的陈成伟,刑满释放不足半年,因再次入户盗窃,于2012年11月16日被灵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     陈成伟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25日被灵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2012年3月16日才刑满释放。陈成伟出狱后并没收吸取教训,没有一技之长的他认为不劳而获是解决经济困境的唯一途径。2012年7月中旬的一天14时许,陈成伟窜到灵山县灵城镇火炭行,见到苏某的家没有锁门,遂产生盗窃的念头,陈成伟推开苏某家门后,见到地上有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着的人民币1千元,陈成伟乘在旁边睡觉的苏某不注意之机,将这些钱盗走。公安民警于2012年8月12日12时许,在灵山县灵城镇双鹤一路路段抓获涉嫌吸食毒品的陈成伟。陈成伟在被灵山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过程中,主动供述其盗窃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成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陈成伟是累犯,且前罪和后罪为同一种罪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陈成伟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综合本案案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本案的被害人苏某经营夜市摊档,劳累一夜回到家后,将钱物随意放置,休息时也不将房门上锁,最终导致遭受财物的损失,一夜辛苦付之东流。法官提醒“赚钱不易,防范措施要做牢”。

文章出处:灵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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