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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墩一男子将精神病人丢入江溺亡 获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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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9 17: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钦州市灵山县烟墩镇刘某为10元劳务费,将一精神病人丢入江溺水死亡。近日,灵山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某10年有期徒刑。
  据钦州晚报报道,6月7日19时许,被害人梁某(精神异常人员)游荡到灵山县烟墩镇东井街一发廊闹事,店主叶某驱赶梁某未果,即报警要求警方前来处理。因梁某精神状态不正常,无外伤且对旁人无攻击性,警方认为这种情况不符合派出所处置的条件,可告知报警人报有关部门处理。随后,叶某就找到刘某,给刘某10元钱,要求刘某将梁某弄走。刘某却将梁某带至该镇三联桥处,并将梁某从桥上扔入江中,致使梁某溺水死亡。
  灵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将他人从桥上丢入江中,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被告人刘某属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障碍,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遂判处刘某10年有期徒刑。(来源:北部湾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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