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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见他人忘拔卡 贪心取款被逮捕
本报讯(记者 陆铭 通讯员莫锦宇)家住灵山县武利镇的莫某到银行自动取款机取款时,碰巧遇到别人遗忘留在取款机里的一张银行卡,于是他心生贪念将别人银行卡里的19000元取走,但其为一时的贪念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日前,莫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已被逮捕。
6月10日下午15时许,莫某骑摩托车去到武利镇青云路某银行的ATM取款机 (即自动取款机)取钱。当时莫某掏出银行卡插卡,发现自己的卡插不进去,然后他发现ATM机上显示着取款、查询、退卡等业务功能,莫某就意识到有人取钱时忘记拿卡了。当时莫某顿时起了贪念,伸手点击ATM取款机屏幕取款。他先选择了取款2000元,当ATM机吐出2000元现金的时候,他看了下四周没有人就起了更大的贪念。莫某接着继续取款。一共从那张银行卡里取了7次现金,前面两次各领取2000元,后面5次各领取3000元,共计19000元人民币。当他准备领取第8次钱的时,ATM显示不能取款了,于是他带着这张银行卡开摩托车快速回家。次日银行卡的卡主想找银行卡时,才想起此前取钱后忘记把卡拔出来了。卡主立即登录网上银行查询卡上的余额,结果发现账户里被他人领取了19000元钱,于是报警。公安机关于6月21日将莫某抓获归案。相关法律链接: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钦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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