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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为醉驾“买单”
本报灵山讯 (记者 陆铭通讯员 叶开华 罗丽勤)车主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后,无证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亡。保险公司认为车主的行为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应为自己的行为而导致的不利后果承担全部责任,遂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受害人后,诉至法院向车主追偿。近日,灵山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陈波向原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偿还赔偿款人民币120000元。
2011年6月6日21时35分,卢全驾驶电动车搭乘卢俊由灵城往佛子方向行驶,遇陈波无证且醉酒驾驶摩托车搭乘陈川由佛子往灵城方向行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卢全、卢俊、陈波、陈川受伤,其中卢全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陈波无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遇紧急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当,其过错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卢全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左转弯时没有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其过错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据此,认定陈波、卢全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卢俊、陈川不负事故责任。事后,卢全和卢俊的家属分别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及侵权人陈波赔偿,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卢全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共计106271.07元,赔偿卢俊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3728.93元。
保险公司赔偿了所有的款项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向侵权人陈波进行追偿。案件经过开庭审理,法院认为交强险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就本案而言,保险公司在赔偿了受害人之后,可以依法向致害人进行追偿。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钦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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