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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产子 分手后争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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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5 10:17:37|来自:广西百色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婚外情产子  分手后争抚养权
作者:何耀鹏  


    韦某和秦某婚外情同居生下一儿子,但后来分道扬镳,母亲韦某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权,由其抚养,随其生活。日前,灵山法院审理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韦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韦某与被告秦某于2009年认识并同居生活,当时双方各自均有配偶。2011年5月30日,韦某和秦某生育了一儿子秦某某,儿子出生后一直由韦某和秦某共同抚养成长,现在随秦某生活。2013年4月,韦某和秦某因家庭及性格、感情等原因产生矛盾而分开,在此期间,韦某曾与秦某协商抚养儿子问题未果,并于6月17日将儿子秦某某迁入父亲秦某的户籍。韦某于2013年5月30日与其丈夫梁某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时约定婚生女儿由韦某抚养,随韦某生活,梁某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给女儿,直至年满18周岁,不足部分由韦某负责。韦某没有固定住所,平时靠替人缝补衣服为生。秦某与其妻子生育有一子一女,均已年满18周岁并已外出广东务工。秦某在本村委会村道旁新建一层面积约150平方米的楼房。秦某经常参加建筑行业工作,经济收入可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的非婚生儿子秦某某已年满两周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一、儿子秦某某在父亲家生活较长,已适应了在父亲家生活的环境,并且秦某某已办理户口至父亲户籍;
第二、秦某虽有两个子女,但均已成年并能独立生活,而韦某有一个未成年的女儿需要抚养,秦某抚养能力比原告强;
第三、韦某没有固定的住所,从事的是流动性经营衣服缝补行业,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其虽然交纳有养老保险金,但距离能领取到养老保险金还需要较长的时间,而秦某有固定的住所,除参加农业生产外,还常参加建筑行业工作,有较高的经济收入。

综合上述因素,从有利于儿子身心健康,保障儿子的合法权益出发,法院认为,原告韦某与被告秦某的非婚生儿子由被告秦某抚养,随被告秦某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原告韦某要求变更非婚生儿子的抚养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灵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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