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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赔偿责任不明 法官促膝巧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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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5 10:20:02|来自:广西百色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事故赔偿责任不明  法官促膝巧调解
作者:李靖  


    在日常生活中发生交通事故后,一般人都会先抢救伤员并报交警处理,对事故作出相应的处理和责任认定,以分清事故各方的赔偿责任。本案的受害人刘某却因交通事故受伤没有报交警处理,事后追究肇事者的责任遇到了很大的困难,灵山县法院石塘法庭的法官近日通过促膝调解,巧妙解决了这起无事故责任认定,赔偿争议较大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3年3月30日晚上,被告韦某驾驶一辆无牌照的两轮摩托车从灵山县石塘镇俄境村委会往石塘镇红星村方向行驶,行至石塘镇汉塘村某路段时,与步行横穿过公路的原告刘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当时双方均未在现场向交警部门报案处理。后来过了近两个月,原告的儿子才到交警部门报案要求处理,交警部门受理事故报案后,认为事故发生后因没有及时报案,现场的痕迹物证已经灭失,无法恢复进行现场勘验鉴定,故无法查清造成事故的原因,无法作出相应的事故责任认定,只作出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明。原告因受伤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住宿、交通费等共计30000多元,被告韦某只支付给受害人刘某10000多元,余下的经济损失因事故责任未明双方最终不能协商解决,遂发生纠纷,原告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肇事者韦某及摩托车车主韦某某连带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9000多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主办法官认为,被告驾驶摩托车与原告发生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后,既没有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也没有向交警部门报案,而是擅自离开事故现场,是造成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重要原因之一,原告事后没有及时报警要求处理,致使交警部门无法对事故责任进行最终的认定,其自身也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且被告辩称,原告因事故受伤进入医院治疗的过程中,有证据证明其本身事故前也有多种的慢性疾病,在住院治疗时与事故中的伤害进行综合治疗,非因事故的疾病治疗费用远大于事故受伤的治疗费用,不能明确确定原告因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被告的抗辩也是有一定的理由,故本案的事故责任及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争议较大,且即使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裁判后,双方也可能对裁判的结果不服,未能取得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针对被告与原告均是本地人,且平常他们的亲戚朋友还有一定的来住,被告在事故发生后已赔偿了10000多元给原告,双方的矛盾还未达到不可调和的程度,李法官走下审判席,分别在开庭前找双方及其代理人共同做好法律释明和赔偿核算的工作,以换位思考的方式,促膝和谈,最终使双方当事人相互理解,作出让步,以被告即时一次性赔偿给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150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请求的调解结果完满解决了这件争议较大,责任难辩的交通事故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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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灵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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