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
威望
UID18114
回帖0
主题
积分54960
注册时间2012-4-22
最后登录1970-1-1
在线时间 小时
性别保密
|
|
借钱不约定利息 仅能要求逾期利息 作者:陈春武
梁某和方某曾经是多年的好友,但方某自从向梁某处借款100000元后,便玩起了失踪,久拖不还。日前,灵山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梁某诉至法院,要求方某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7月1日起算暂算至2013年7月1日,以后延计至付清借款时止)。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方某归还原告梁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分段计算,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2011年7月1日,方某立据向梁某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限于2011年10月1日前还清,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但还款期限届满后,方某始终以各种理由不还。后经梁某多次催要,方某仍然久拖不还,并将手机关机,玩起了失踪。梁某迫于无奈,只能诉至法院,要求方某立即支付所欠梁某的借款100000元,并按同期人民银行流动资金逾期贷款利息支付给梁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方某出具借条向原告梁某借款,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理应偿还欠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之规定,原告有权主张逾期利息,但双方之间属定期无息借款,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分段计算。因借款时未约定有借款利息,故利息应从2011年10月1日起给付。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在签订借款协议时,即便是亲朋好友,也应当对借款期限、利息计算等事项约定清楚,这样在产生纷争的情况下,让自己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有据可依。
文章出处:灵山县人民法院
|
|